1、《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3、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4、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规定第?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暂?条例》,结合律师?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5、《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进行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也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第九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6、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7、1989年12月31日司法部令第7号第一条为适应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政府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管理职能提供法律服务,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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