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案件?最高院关于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7 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工伤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1、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经反复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2、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认定是否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项“本人主要责任”、规定第项“醉酒或者吸毒”和规定第项“自残或者自杀”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赔偿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裁判要旨:关于工伤认定中对职工上下班时间的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5、由此可见: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已终审的案件。而民事法律并无溯及既往适用法律的规定,即本案不能以其已审结之后才施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认定已审结案件适用原法律法规错误。

6、职工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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