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普及法律常识,帮维护权益。
2、司法解释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间采取类似于诉讼时效的表述方式,可以认为是抵押权的保护期间,而不是存续期间,不同于保证期间,期间届满不产生消灭抵押权的效果。
3、【裁判要旨】原《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4、司法解释规定的担保问题,如公司对外担保、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学校医院对外担保、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有无追偿权、债务人破产时保证债务应否停止计息、如何认识先诉抗辩权、保证合同无效时能否适用保证期间、预告登记的效力、流动质押、仓单质押问题,几乎全部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5、担保的司法解释是否还有效无效。民法典生效后,担保法同时废止,担保法废止后,担保法司法解释也废止,所以担保法司法解释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1日起施行。
6、导读:《民法典》生效后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民法典》是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的单行的法律将会失去法律效力,相对应的之前的司法解释也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国家会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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