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2、袭警罪保护的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而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是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3、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4、根据法益解释,袭警罪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人身安全,属于复合法益,也排斥将辅警认定为袭警罪的犯罪对象。根据体系解释,辅警不是袭警罪犯罪对象可以实现法秩序统一评价。
5、袭警罪法网独立体系定位的分析确定罪名设定,并非对作为社会现实存的某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简单白描,而是根据保护目的、规范宣谕、后果导向规范考量予以评价和选择的过程。否则就有造成罪名间的叠床架屋,导致不良司法效果。
6、《刑法修正案(十》规定了袭警罪的加重构成要件(情节加重犯)。加重手段的暴力指向的对象仍然只能是人民警察的身体。对于“手段”的解释,应坚持同类解释规则,即必须是和“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暴力性和危险性相当。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7、详言之,对于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故而,司法者应当对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进行实质判断,若“暴力袭击”行为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则应当以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出罪,而非直接根据但书规定出罪。
8、袭警罪,是暴力袭击正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实践中关于袭警罪性质的认定、犯罪对象身份争议以及由其他违法行为转化而来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存诸多不统一的情形,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袭警罪的实践经验,从法院审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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