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_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bj03 2025-09-16 法律知识

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1、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2、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害人近亲属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4、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5、刑事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6、刘合华指出,司法解释的最大亮点就是明确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避免“救济无门”的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防止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滥用。鲜铁可指出,有的案件,办案机关一挂十几年,既不作结论,也不实质性办理,实际上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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