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核结论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正确,应当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推翻。为了确保复核申请的有效性,当事人应当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且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不能反复申请复核。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了解清楚与否,相关事故证据是否真实有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何种刑事诉讼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鉴定意见。
3、根据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此时的赔偿主体还包括投保义务人,也即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最终,经仔细核对全案证据,法院认为交管局认定许某喝酒驾车的证据仅有原告许某的供述,虽然许某自述驾车前和驾车后共有两次饮酒行为,但当晚的检测结果仅能证明第二次饮酒后的数值,对“第一次饮酒之后开车是否是醉酒”的事实无法查清,因此存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6、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
7、答: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两轮电动车悬挂的号牌、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车辆性质以及事故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依据对车辆性质作出认定。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主张两轮电动车系机动车,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8、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始终,通过庭后调解,被告主动履行完毕,原告撤回起诉,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9、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没有尸检导致最终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王某死亡后,王某某要求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某附院也同意进行尸检,但双方未就尸检鉴定机构协商达成一致。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