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管理办法

bj03 2025-09-11 法律知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管理办法

1、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目录清单中的其余地方海事违法行为,直接适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内河地方海事裁量基准;目录清单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直接适用省应急管理部门公布的裁量基准,确保处罚标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3、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按照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人按照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

5、条?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6、条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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