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2、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定着物。
3、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4、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地。“建制镇”是指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6、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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