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重点企业发生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即,300(万元))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乙企业扣除。最终,“分摊”对A、B企业合计可扣除的广宣费没有影响。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限额扣除: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但三个行业是不超过营业收入30%的部分限额扣除,分别是: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殊情况: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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