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4、条,主要负责人职责里明确“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二十二条,细化责任制的考核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内容。
5、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6、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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