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回重审和改判,对于一审法院(官)来说都是一种负面评价,直接体现就是对他们的经费、绩效、晋升产生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一审会追求“息诉服判”,甚至有的法官孜孜不倦地给双方调解,为的就是消除二审的风险。前面说的是笼统的影响,但这两者其实还有一些差别。
2、再审程序是一种纠错机制,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是纠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
3、“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北京市地平线律所律师胡永平表示,法院将案件庭审面向社会直播,有利于遏制审判权的滥用,促进司法公正。
4、法官是法律的践行者,没有法官的尊严,就不会有法律的权威。本案中,法官对吴某震进行依法判决,但吴某震罔顾法律,对法官进行威胁、辱骂,通过网络恶意抹黑法官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吴某震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官个人尊严,还严重侵害了法官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5、严格起诉条件审查,将需要通过庭审对抗查明的诉讼要件事实,前置到立案阶段审查,但由于未同时考虑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行政诉讼固有的结构,影响了法官裁判的思维方式。
6、虽然新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但“”并于“一律”,对于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是根据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而进行、有关方面高度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依法改判并加重被告人刑罚,符合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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