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相关部门投诉:与施工单位的沟通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可以向当地环保、城管相关部门投诉。这些部门会对此类问题进行调查,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减少噪音。采取法律手段:施工噪音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并且无法通过沟通或投诉解决,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
2、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也备受居民关注。由于工地施工的过程分为多个不同阶段,有多个管理部门多头管理。草案修改稿明确,对建筑施工噪声,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弥补了原《条例》暂未对不同阶段产生的施工噪声明确监管部门的空白。
3、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通过夜间施工审批的建设项目名称以及所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抄告给属地城管、住建、公安以及辖区网格管理员,各部门共同监督。公安部门应积极为夜间施工提供交通便利,降低夜间施工过程中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争取公众支持。
4、江苏省检察院决定以深化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全省开展“静音护考”专项监督行动,并联合生态环境、公安、城管、住建相关噪声主管部门,对中高考期间噪声扰民扰考问题进行源头治理与末端防控,以法治力量保障安静的考试环境。
5、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小区的安宁环境,小区内存噪音扰民的情况,物业管理部门应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居民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要求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物业管理部门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居民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居民也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6、法律规定,居民区的噪音标准45分贝-55分贝,这个标准相当于两个人房间里说话,互相能够听清楚的一个音量,而超过这个音量,就可以算作噪音扰民了。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包括工业噪声污染、建设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7、施工噪音扰民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也可以报警。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8、工地施工噪音扰民主要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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