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律框架内,所谓的“自愿断绝亲子关系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亲子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回避的,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面对家庭矛盾和困难,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寻求无法可依的断绝关系方案。
2、我曾想断绝和父母的关系,但那法律上是无效的,我开始收集证据我和顾梦楠虽然是亲姐妹,但是其实很陌生,陌生到,我只看过她的照片。我生下来就被交给了奶奶,那时计划生育很严,父母想着再要一个弟弟,迟迟没有给我上户口。但很可惜,第二胎还是女孩,而我妈生顾梦楠伤了身子,再也不能生育了。
3、没有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4、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法律上是无效的,子女依然需要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最后法院判决儿子每月支付父亲抚养费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5、现实生活中,生父或者生母因为种种原因而拒绝配合对方进行亲子关系认定,进而否认亲子关系,企图达到不抚养非婚生子女或者不给予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目的。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我国当下对于非婚生子女同保护的立法宗旨,遇到此种情况,当事人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6、【法律问题】: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如下倾向性意见: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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