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
2、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五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选文盲、赌徒、违法犯罪者,不得侮骂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发现可以直接举报给当地政府。1980年,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走出当时的乡村治理困境,率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称为“村委会”。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4、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5、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6、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体现民主、平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7、(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镇办企业工作的村民是否有权参加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问:我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镇8村80多人到市人大常委会上访,反映该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不准镇办企业工作的村民参加选举,剥夺了他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8、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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