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我认为,对于此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待,枉法行为发生时,枉法行为的对象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刑事立案、逮捕、起诉标准,若是,毫无疑问,该案中实施枉法行为的司法工作人员成立徇私枉法罪;可认定为违纪行为。
3、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4、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徇私枉法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两罪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行使管辖权。但实践中,两罪因为主体重叠、行为相似原因,时常出现管辖权模糊的问题。本期纪法解读将从两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以及主观心态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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