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规民约要报乡级政府备案。乡级政府要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法律支持,引导村委制定村规民约时遵循法律法规。村委会执行村规民约的过程中,要以服务村民为导向,而不是以惩罚为目的。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4、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村民自治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自我供给公共品的群众组织形式。取消农业税后,国家取消了农村“三提五统”的收取,并严格监管村干部向农民筹资筹劳。
6、未经村民会议授权,村委会擅自对外签章承诺将该村集体企业的部分财产份额或企业被征收后的部分补偿款份额转让给他人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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