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居)委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小组长的任职条件须经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写入选举办法进行规范。代表数额村民代表数额规定: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不少于规定的下限人数确定。
2、户籍不本村,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户籍所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3、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代表选举办法如下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5、那么,村民代表是如何产生的呢?他们是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这样的选举方式既考虑了村民的广泛参与,又确保了代表的产生具有代表性。更为人性化的是,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这为那些积极参与村务、有能力的村民提供了持续发挥作用的平台。
6、农村选举时非农业户口也有选举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属于非农户口,要求当事人需要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当事人才能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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