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破产法解释二

bj03 2025-07-20 法律知识

破产法解释二

1、破产撤销权概念: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利益免受债务人的恶意损害,并为了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处理:受理前1年内:禁止破产欺诈行为;①无偿转让财产;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④放弃债权;⑤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2、解释(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其清算过程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出台的《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更为重要的一点,强制清算程序对公司的预设前提是“资可抵债”,解决的是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股东与股东的利益关系,强制清算过程中出现破产原因,则需要转入破产程序。

4、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确认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5、解释制定的原则《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原则。

6、当当网图书频道线销售正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破产法解释、破产法解释》,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7、【知识点】:《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行使抵销权,应当向管理人提出抵销主张。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解释】债权人应当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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