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空置房物业费(民法典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

bj03 2025-07-15 法律知识

民法典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据此可知,被告王女士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于法无据。

2、专家导读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跟房屋空置70%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已经入住的业主来讲,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也是物业公司规定的,物业公司的资质级不同,服务质量不同,服务项目不同,最终会造成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像是一级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就是一元。

3、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一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不使用住房,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不使用连续期限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4、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定,空置房业主虽然没有居住,但是物业服务人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物业服务。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

5、对于空置房物业费70%的规定,来自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因此不同地方的空置房物业费标准有所不同。一些地方,空置房的物业费被收取70%或更低,这主要是考虑到业主未实际居住或使用房屋,因此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也相应减少。

6、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7、空置房物业费可以按70%交纳。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空置物业管理费,或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

8、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对空置房的物业费有相应的减免约定,此种情形下,业主可主张按约定减免。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9、《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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