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前述规定仅为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对于改变房屋用途出租的行为,不应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房屋,擅自改变用途出租营利,仍应对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
2、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引入:假如你租赁房屋,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是律师尽调房屋租赁的规范性的关注点有哪些?发布单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租赁房屋的类型: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何为商品房);例如集体土地的拆迁房和小产权房不里面规定。
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日起施行。规定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规定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6、《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房屋租赁需遵循平、自愿、合法和诚信原则,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指导和监督,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
7、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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