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7条第三款?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罚款!

bj03 2025-07-14 法律知识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罚款

1、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的明确规定。

2、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3、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730元;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我今天所分享的研究,将从现行《商标法》第57条间接侵权规则的判别切入,主要探讨立法模式的不足与完善。主流意见认为,商标间接侵权的本土立法始于2013年《商标法》第57条第项的帮助侵权条款。然而抛开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的长久纠葛不谈,商标间接侵权的本土立法1983年的首部《商标法》中就已经得到体现。

5、另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五常大米”涉案值共计45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来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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