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明确,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2、对于原告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李明短时间内多次多地购买案涉冬虫夏草酒类产品159瓶,其购买案涉产品数量已经超出消费者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后均要求赔偿的行为,可以认定原告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十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同时她网上找证据,找身边律师朋友咨询咨询,最终以商家虚假宣传为由,将售卖平台和商家一起上报“消协”,最终获得赔偿3万元,姜鑫才发现原来这样也是一笔不多的收入,于是开始做起专职电商打假人。
4、由此可知,打假是有着法律依据的,所以消费者完全可以找到假货,购买假货,再进行索赔,这些规定是保护真正的消费者,而并非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法条被如此利用,显然违背了初衷。
5、由于购买者往往是知假买假,报案或者配合司法机关取证的积极性并不高。司法机关对于销售者已经销售的商品金额往往难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往往是其尚未销售的部分。严格地说,对于尚未销售部分根本无法计算“销售金额”。
6、买到的假货是物品,可以获得三倍赔偿。是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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