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对象不同,政务处分适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分则仅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任免的公职人员。三是程序不同,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相关内容与《政务处分法》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于公职人员。对于《政务处分法》施行前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考虑不同规定的轻重差异,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适用相应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法律。
4、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之前,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有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法律法规规章。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次。
6、《规定》明确了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人员范围。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适用《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六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中其他人员适用《规定》,沿用执行四种处分种类(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级、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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