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颁布的拆迁法(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农村拆迁补偿方式的法律条文)

bj03 2025-07-12 法律知识

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农村拆迁补偿方式的法律条文

1、拆迁补偿方式及标准如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中:第二款指出,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3、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6、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公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一《条例》是1987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前规范征用农村土地的重要行政法规。该条例与1958年修订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相比,补偿范围、补偿对象方面并没有大的变化,主要的变化于补偿的标准与安置的方式方面。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川18行初21号行政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于年4月9日作出的《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中涉及陈某16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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