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日报》的报道就提及,有“包薪制”劳动者就加班费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用人单位有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自主权,现行法律、法规对“包薪制”没有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36小时之限,应属有效。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2月13日至2月17日是休息日和调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节后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因李某的工作无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完成,且工作时间较为分散,难以量化考勤和进行科学的统计,审理法院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内容、自述公司的考勤时间及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1万元;根据微信内容确定李某存三天休息日到岗事实,判令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费55124元。
4、公司辩称,对于正常的加班,公司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员工系统上提交加班申请,经审批后可以认定为加班。对于这一部分,公司已按规定给予调休或支付了加班工资。
5、法律对加班费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6、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7、导读: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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