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法)

bj03 2025-07-10 法律知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办法

1、继承“一户多宅”或者直接购买超标:按照规定这样的情况都是合法行为,并且针对这样的情况各个地区的政策上还是存一定差异,一种是根据村民家庭自身已经自己继续持有;另外一种则是地区政府的引导之下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同时还能得到一定经济补偿。

2、还有一种处理方法就是有偿购买。当自家的宅基地面积超标时,农民也可以对超过面积的部分进行缴纳费用。不过不同地区的缴费标准不一样,有些地方便宜一些,有些地方则贵一些,需要根据当地的标准来衡量。对于农民朋友们来说,相信大家还是比较倾向于选择第二种吧。毕竟就算要交钱也是比较划算的。

3、据了解,全国统一的宅基地确权以后,各地都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只要你的建房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均可视为合法建筑,反之则按违建处理,视情况予以罚款或是拆除。我是老崔,生农村,长农村,熟悉农村。

4、而新规中有一点规定争议比较大,那就是“一户一宅”。根据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所以以后宅基地审批只是要遵循成员申请、集体审议、按户取得、一户一宅、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原则。

5、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6、旦农民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便不应再被收回。他们可以将宅基地租赁给其他人使用,但必须遵循本人的意愿;这是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个人所有。一旦出现强行收回宅基地的情况,那么将侵犯农民的权益,导致农民的切实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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