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4、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句话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原有规定。
5、《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6、《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里的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理论上与自物权、完全物权的含义是一致的。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称为他物权,也称为定限物权,是特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加以支配的物权。
7、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作品: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苏垣第九百六十六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8、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原《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条将公告期间改为一年,更有利于保护遗失人的权利。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属于原始取得。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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