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是--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宅基地相关案件中,对农村宅基地的权属、使用、收益和继承问题所作的法律解释。该解释对于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宅基地的权属问题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特点。
4、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司法解释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民。
5、“宅基地不得买卖”这一规定也是对当下暗流涌动的“城里人下乡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行为的明确禁止,是对“小产权房要放开、转正啦”、“宅基地适度放活,城里人可以下乡买房了”带节奏的言论和行为的明确否定。
6、作为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自建造完成之日完成物权设立。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性质和“一户一宅”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所建房屋及拆迁后的补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7、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为: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解释为: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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