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bj03 2025-07-10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案的;越狱逃跑的;正被追捕的。所以这条的规定不是拘留多少天的条款,这是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条款。

2、决定对有关犯罪并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国人犯罪被附加“驱逐出境”的,并不意味着不必再执行其他刑罚,而是其他刑罚执行完毕后强迫其离开中国国境,并10年内无法入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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