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类型恶意磋商。
3、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合同成立并履行过程中违反约定并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合同依法成立并履行前的阶段,当事人也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上述义务并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解决的就是上述问题。
4、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
5、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订立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欺诈谛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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