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规定

bj03 2025-06-29 法律知识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规定

1、刑事案件管辖权地域归属的规定如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指定管辖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4、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是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都是第一审的刑事案件,也就是是全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的刑事案件,也就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法对刑事案管辖权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6、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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