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bj03 2025-06-17 法律知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是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二十五条规定,居民企业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4、第项规定,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十三条2011-01-24142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6、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释义】本条是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债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项内容的细化。

7、《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

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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