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办法明确了资金募集的整个程序,要求私募基金募集时应当履行的程序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2、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需要包含“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字样。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名称应当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字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中不得包含“理财”“资管产品”“资管计划”字样。
3、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条件是,有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和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实缴的注册资本;有良好信誉的股东;以及具备任职条件的董监高人员和专业的基金从业人员条件。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管理资产1亿元人民币以上。
5、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6、股权投资基金成立条件是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必须有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和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以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实缴的注册资本是基金成立的物质基础,确保基金有足够的资本金进行投资。股东需具备良好的信誉,以保证基金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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