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合作社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住房的产权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后续依据法律限制其商品化或私有化;社员拥有使用权并继承,但不能出售或转让。抑制住房合作社住房投机的行为,真正使住房合作社住房保持居住的原则和初衷。
2、开发商小区西侧建有一栋二层小楼,产权归小区所有,除去社区、业委会办公用房外,仍余50多间出租。小区内停车费也不断产生着公共收益。小区规定,业主首辆车每月停车收费20元,第二辆每月收费60元;地库车辆每月收费40元。
3、案涉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200年,且已200年取得产权登记,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4、答:感谢的提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房产所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5、经济适用用房的归属权也是物权的主体是有限制的,低收入家庭才能有法律上的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是高收入者不,这是一个限制。经济适用房处分权的限制是完整所有权的话,自由交易,但是经济适用房需要5年后才上市交易,政府优先回购。
6、经济适用房产权属于谁这个问题并没有固定答案,都需要看房屋属性、当地政策方面,具体如下所示:国家所有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兴建的住房,因此认为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出资或委托建设公司代建机构建设经济适用房,从而掌握住房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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