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2、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4、内容导引:《解释》共22条,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旨在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
5、物权法有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三条依照本法第条?第三?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物权效?。
2、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条例》的立法目的及法律依据。
3、只不过,依《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取得不动产物权之人再处分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含义 财产法上的法律行为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
4、【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5、《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6、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4、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废止。
上述问题或需后续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新增居住权,实现 “居者有其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是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关于更多物权编司法解释(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条文)的法律相关知识,下面由在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是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1、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九条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物权法,政治性、政策性很强. 专业性也很强。
5、〔释义〕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本法修改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调整义务教育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条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以及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民法通则》是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而本法是“单位、个人”公有。这个变动意味着共有人不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不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没有公民权或被剥夺公民权的个人,至甚包括外国人。
(解读:应向保管人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此处“支出”应改为“支付”为妥。这一条就是民法中“无因管理”。拾得人不一定是保管人;保管费用怎样才算“必要”无法界定,如果保管费用超过了失物的本身价值,虽然可能是必要的,但却未必合理。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二部分。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司法考试《物权法》解读、解剖、解析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答案:无答案【司法部的参考答案是A】 解析:第一,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主要针对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第二,二者抗诉的权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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