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物权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内容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作出对该条的相关解释。
●条?解读 本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本条则对这?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作出规定,即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注释] 本条是对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生效时间的规定。
中国《物权法》第70条采取"三元论说"。该条所用概念如"业主"、"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共同管理"等,有的属于措辞欠当,有的属于难以理解,因此需要解释。
民法财产法的基本 总则、物权及债是 内容简介 这部《民法体系的新展开》是作者自1988年从事民法学术研究以来迄今30余年的学术文集, 分为六个部分,即民法总则,物权法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法、商法、著作权法。
此前,《物权法》第六章(70至83条,一共14条)区分所有权,整体装入民法典第二编“物权”(271至287条,一共17条)。
材料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19-2020年整理】《物权法》课件: 第二章 物权法 2020年3月7日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基于对物的支配而 产生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包括广义(实 质意义)和狭义(形式意义)物权法。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全文201物权法全文 速递 《物权法》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条: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19法考《民法》知识点汇总 【知识点详解】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物 物的概念与特征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实体。
1、物权法司法解释审议通过 据人民法院网消息,2021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2、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接下来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关于《物权法》有哪些司法解释吧。
3、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约定,是指当事人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有关将来实现物权的种类、期限等内容的约定。
4、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解读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本篇文章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 总则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5、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6、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 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 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2、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4、内容导引:《解释》共22条,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旨在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6、物权法有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4、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而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我们来看,物权法74条第1款,“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句话,至少有三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建设单位必须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
首先,《物权法》第74条第1款虽然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但这一规定太过粗糙与原则,容易产生歧义,也缺乏可操作性,会给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及法官如何理解带来一定的困惑。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实际上是对专有权部分的确认,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认定专有部分需要满足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以及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的所有权客体。
物权法第74条司法解释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住、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74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徐海燕认为,《物权法》实施后,车辆占用共有道路或场所,物业公司向业主收费,这种现象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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