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第一条对生命、健康、人身侵权有权赔偿的人提起诉讼,被要求赔偿损失的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效力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为人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是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这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呢?律图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供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具体适用,包括权利范围、侵权行为、救济措施等; 对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包括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方面。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规定了民法通则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具有约束力。 以上是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详细资料,这些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具有重要意义。
总则编司法解释共39条,分为一般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附则9个部分。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理念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条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篇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内容导引:《解释》共22条,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旨在有效指导司法审判,推动物权法更好地调整社会生活。
物权法有两个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全面的解释,详细定义了具体的条件,明确了赔偿标准及赔偿形式等内容。
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1、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3、出资人或设立人作出的解散决定是否需要组织全体人员的同意才能解散,还是实行重大事项多数决原则,本条没有规定。需要法律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律的兜底条款。
4、《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关于侵权责任要件构成的学说甚多,有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较赞同四要件说,即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
6、就《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否应当作同一理解,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 债务人 (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 债权债务 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 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票据法司法解释是为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能够有效的进行处理。
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 票据法包括了总则,汇票,本票,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而在第二章节汇票中又包括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的内容。
票据法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为解释和适用票据法律规定而法布的一系列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裁定、公告等。
票据法司法解释(票据法司法解释全文),司法解释的定义?司法解释的定义是什么?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票据法在很早之前就制定了,随之也制定了相应的票据法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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