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仅关注多个第三担保人之间的追偿、分担的问题 说明:本条解释将问题限定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法律分析:新的《民法典担保内容的规定是: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约定的连带债务义务,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协商认定的有关合同和条款的内容来进行合法的办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此类商业模式应当受到必要保护,即担保人知道担保物权委托“代持”事实的情形下,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即名义担保物权人)均有权主张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立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并由债权人实际控制,或者将其资金存入债权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债权人主张就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确保此次司法解释能够准确聚焦民法典担保制度的适用,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和实际需求,努力构建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担保制度解释体系。
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民法典》第68条对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稳定和公平性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和法律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解释该第13条所规定的处理思路在按份共同担保的情形下,各担保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担保人之间相互不可以追偿。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担保责任是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故担保责任的范围原则上就是债务人在主债权关系中的责任范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答 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
1、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2、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3、《纪要》制定过程中,我们参照了民法典草案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将“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为《纪要》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实施。
6、《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作出了新的规定。
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本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3、拓宽担保制度外延,首次认可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 除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传统典型担保方式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首次认可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作为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并专章予以规定。
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确认了强执公证的“免诉效力”,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强执公证程序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即可以起诉保证人,保证人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5、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6、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第一条【适用范围】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方式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因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解释。
2、《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主要适用于因典型担保发生的纠纷,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纠纷。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主要适用于因典型担保发生的纠纷,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合同纠纷,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纠纷。
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5、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6、第一条【适用范围】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1、《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7条,其基础是《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第57条规定了在特定前提下如何认定购置款抵押权的具体情形,以及该制度下最重要的问题即不同担保物权的顺位,都是值得细细研究的。
2、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5、如果发行人或者保证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实现担保物权,《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四条也首次确认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优先受偿权。
6、【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68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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