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最近连续两年以上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近两年内每年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或者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
2、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条件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4、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5、深圳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属于非深市户籍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地深圳办理居住登记满十二个月;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6、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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