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登记,内容有哪些(什么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bj03 2026-06-06 民事法

什么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定着物。

2、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定着物。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适用本条例。

3、我国,“不动产”指不可移动的物或者财产,但是我国法律只有《担保法》对不动产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地上定着物。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4、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65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买卖、互换、赠与、抵押依交易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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