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职守罪概念详情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第1款),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要件详情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编制但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玩忽职守罪需要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犯罪主体: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5、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及认定规则以条件说为根基。但实践中,容易将事实判断与法律判断混同,从而导致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只要具备条件意义上的因果关联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射程”之外的事实因果关系纳入法律因果关系范畴,会不当地扩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范围。
6、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作为《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过失犯罪的一大罪名,从构成要件上来看,本罪侵犯多个客体,因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还损害了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7、《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渎职类犯罪具体罪名进行了细化,其中包含滥用职权类罪名21个,玩忽职守类罪名13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作为渎职类犯罪最为常见的两个罪名,其行为构成具有一定相似性,应准确界定两罪所侵犯法益的基础上,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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