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洋与张霞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合法有效。张霞未提供相反证据,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未按约定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洋据此要求张霞支付起诉前抚养费合计38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停车三小时,女车主觉得自己给10元就可以了。收费人员解释说,这个时间段停车一小时10元,超过一小时之后每小时15元,自己应该收到40元的停车费,少一分都不行。双方因为30元的差价僵持不下,都很坚持,谁也不肯退让。这场冲突造成的后果性质恶劣。
3、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吴女士和前夫张先生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张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因张先生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多次索要未果后,吴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张先生诉至法院。4月23日,吴女士到沙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咨询立案事宜。
5、当父亲不参与孩子的学习过程时,孩子缺乏这些能力的培养,从而导致学业成绩不佳。父亲的支持和鼓励也是孩子面对学习压力时的重要动力来源,缺乏这种支持让孩子学习上失去信心。父爱缺席还对孩子的未来家庭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父亲孩子成长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会让孩子对未来家庭生活有所期待。
6、但离婚后,孟某并未完全按照协议履行,截止年11月,尚拖欠子女抚养费73000元。马某多次催要未果,以孩子名义将孟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由孟某给付73000元的抚养费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孟某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遂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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