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

bj03 2025-06-09 工伤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补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2、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到底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至四十条讲的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第至第四十条内容是对劳动者治疗期间及工伤鉴定等级后,工伤保险基金、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r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项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三、2019年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六条问题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由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39亿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超过了8000万,取得了较好成效。第二,持续提高待遇水平。

在考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也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第六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特殊情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2、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3、工伤保险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造成的。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换句话来说,依然是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

五、工伤保险条例 三十七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该条例指出,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2、工伤保险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造成的。

3、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4、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费用支付范围,从医疗、护理到康复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能够确保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和康复,减轻了职工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点提炼:建议:考虑老人收入来源和基本岁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赔偿,公司可能会有额外补偿。

工伤保险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造成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是怎么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五项是什么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生效了,1-4级伤者的后半生将会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款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修改为“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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