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再次发布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该细则第四条款规定:“职职工为下列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并领取工资人员;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经有权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2、更让小李感到振奋的是,法院还指出,公司声称双方协商一致以住房补贴代替公积金缴纳,却拿不出任何有力证据支持这一说法。法院自然不能采信这种空口无凭的主张。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公司要求李某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甘心的公司随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加明确地指出了公司主张的荒谬之处。
3、法律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使劳动合同声明不缴纳公积金,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4、法律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使劳动合同声明不缴纳公积金,该条款也是无效的。
5、单位不交公积金,辞职要补偿吗?权威回应→小李坐办公室里,手里攥着一份辞职信,心跳如鼓。他盯着电脑屏幕上的工资条,眉头紧锁。"又一个月没有公积金!"他暗自嘀咕。这已经是第六个月了,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缴纳公积金。小李决定拿起辞职信,直接去找老板理论。
6、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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