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处理数罪并罚(牵连犯的处理)

bj03 2026-04-08 法律知识

牵连犯的处理

1、对于牵连犯,采取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按这一原则处理。但1997年修订刑法时,刑法分则对一些牵连犯罪定罪处刑上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这些牵连犯的处罚,应当依照刑法的特别规定定罪处刑。

2、《刑法》第2条第2款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关于单独教唆犯的处罚规定。条文中所说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如下几种情况:教唆人已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还没有感受到时就被截获了。例如教唆他人的书信中途被有关机关扣押。

3、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实施的这一行为属于牵连犯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属于牵连犯他罪。牵连犯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依附本罪而成立。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存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手段行为)。

4、按照传统的刑法理论,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但是特别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来,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牵连犯的处罚采用什么原则,产生了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对于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

5、由此,作者归纳出第一个真正可推广的、类型化的牵连关系的教育学规则:处于前后不同阶段,持续侵害同一对象(法益)的数行为,存类型化牵连关系。当行为人同一目的支配下,对同一对象实施处于不同阶段的数个行为,分别该当不同犯罪时,应以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6、牵连犯的案例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的例子是伪造公文进行诈骗犯罪的。作为诈骗手段的伪造公文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公文罪。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例子是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取枪支而持有的。作为盗窃罪结果的占有枪支又触犯了刑法第128条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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