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要当事人自愿承认司法机关已经调查清楚的案件事实是其本身所为,那么我们认为是不需要对该事实作出法律上的评价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具备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要求的前提,即“认罪”。实际上,当事人“认罪”就是“认事”,即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应该是主要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3、《指导意见》规定,被追诉人提起公诉前撤回认罪认罚,则具结书应当失效,从而推断有罪供述亦应失效。若认罪认罚的供述依旧有效,被追诉人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侦查阶段,撤回不直接影响程序,侦查机关应继续按正常法定程序侦查及调整强制措施。
4、从检察官的角度而言,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此时检察官会与嫌疑人、辩护律师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并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双方会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
5、人的利益诉求与申请人有冲突的,可以就双方各自提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听取对方意见。第十四条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依法通过通知其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方式进行。
6、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李长明,北京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37年。裁判要旨被告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但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的,法院可以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就定罪和量刑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8、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如对罪名有异议,但是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此时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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