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积金法院能强制执行后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缴存性。市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表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崇川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后,单位依旧没有缴纳,这时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像前面案例那样,石某某所的单位未缴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但是单位仍然没有履行补缴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按应补缴款项的数额,从单位银行账户里直接划扣到石某某的公积金账户里。
4、人民法院(201法民申1121号裁定:补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后附裁定书(内容节选)。
5、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而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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