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灭。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2年失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即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所记载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票据权利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5、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6、银行汇票有效期是两年。银行汇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内为有效期,持票人有效期内可持汇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出票银行不得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为提示付款期,超过一个月的话,该张票据会失效,但这不是说持票人的票据有效期到期。
7、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此期限内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8、从出票日开始计算,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有效期为六个月。虽然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是六个月,但实际操作中,持票人必须这个期限内向承兑银行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汇票到期日后的一定期限内(为十天)也需要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9、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超过此期限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必须承兑人付款前将票据向其提示承兑,根据承兑地域是异地还是同城,分别给予对方充分的提示期间,提示付款期限是汇票到期日后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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