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小孩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某离婚诉讼案件中的女方停止侵害男方的监护权,即禁止女方藏匿双方的婚生儿子。法官的协调下,男方重新见到了儿子。今年8月,四岁男童小罗(化名)的妈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跟小罗爸爸离婚。
2、实际操作中,常见的探视时间安排为每周探视一至两次,每次持续数个小时;亦或是每月探视数天。若有一方存对子女身心健康构成潜威胁的行为或情况,例如吸食毒品、参与赌博活动、具有暴力倾向,那么该方的探视权利会受到相应的限制。
3、离婚后探望孩子时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与抚养方协商来决定。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某种极为罕见且极端的情况发生,例如未经法律授权的探视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否则经过法院严格审查并作出决定,探视权不会被削减或者暂时中止,这种后果显然并不是由于孩子的年龄不断增加而引发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6、探望权的意义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案情回顾原告王某起诉被告赵某探望权纠纷一案,原被告于年调解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扶养。离婚后,原告称无法正常探望婚生子,严重影响了原告与孩子的亲情关系。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