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提交答辩状期间,小美向文山市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不属于文山市法院管辖,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管辖权的认识存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
5、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地。
6、被告下落不明时,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具体: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原告能够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但被告因外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法院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出庭的,法院缺席判决。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